醫院是病人集中地地方,因此醫院污水是一種特殊的污水,其中所含的病原體,有機物,漂浮懸浮物,放射性污染物等,是致癌,致畸,致突變物質,因此在對醫院污水的處理原則上,本著分質分流,局部分割治理,把污染就近消滅在污染源,綜合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對醫院產生的污水、廢氣和污泥進行了全面控制,在強調對含病原體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時,兼顧生態環境安全。在生物指標上,新標準對排入下水道與排入水體的醫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。新標準嚴格區分醫院性質,同時根據污水去向分為兩個等級,并在原有標準基礎上提出嚴格的控制各級指標??紤]到了消毒效果和生態安全性問題,針對不同性質醫院及污水去向對消毒時間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確規定,嚴格了余氯標準的上限。
經過綜合醫院污水處理設備處理過的污水達到以下標準:
(1)連續三次各取樣500毫升進行檢驗,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,總大腸菌群數每升不得大于500個。當采用氯化法消毒時,接觸時間和接觸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,應符合表2·02的要求:蛔蟲卵死亡率大于95%。
(2)大腸菌值不小于10-2;每10克污泥(原檢樣中),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。
(3)當污泥采用高溫堆肥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時,堆肥的溫度必須大于50℃,并應持續5天以上。無上、下水道設備或集中式污水處理構筑物的醫院,對有傳染性的糞便,必須進行單獨消毒或其它無害化處理。醫院污水經處理和消毒后,其所含的污染物質與有害物質的含量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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